(2017)鄂09民终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胜乔与刘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贝,刘胜乔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贝,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胜乔,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上诉人刘贝因与被上诉人刘胜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刘贝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刘贝在收到本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汛审判员 陈萍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