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杨仕勇、侯琼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李华东,何忠一,杨仕勇,侯琼秀,熊兵,权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源,行长。被执行人:李华东,女,生于1968年7月25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何忠一,男,生于1971年5月15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杨仕勇,男,生于1970年9月30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侯琼秀,女,生于1968年9月3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熊兵,男,生于1972年9月24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权利,女,生于1977年1月30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华东、何忠一、杨仕勇、侯琼秀、熊兵、权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华东、何忠一、杨仕勇、侯琼秀、熊兵、权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华东、何忠一、杨仕勇、侯琼秀、熊兵、权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南部县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敬雪松审 判 员 何 苗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先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