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乔新亮与刘卫臣、天津市友邦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新亮,刘卫臣,天津市友邦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207号原告:乔新亮,男,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被告:刘卫臣,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市友邦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新大道55号。本院在受理原告乔新亮与被告刘卫臣、天津市友邦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新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