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2执7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凌德宜与陈国平、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德宜,陈国平,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7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凌德宜,男,1958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国平,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凌德宜申请执行陈国平、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59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同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