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永福、韩巧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福,韩巧玲,韩俊杰,贾超,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706号申请人:韩永福,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韩巧玲,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理赔部员工,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韩俊杰,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贾超,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人民政府(机构代码01111877-6,以下简称乐天溪政府),住所地夷陵区乐天溪镇朱家湾村。法定代表人:高铜章,系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韩永福、韩巧玲、韩俊杰与贾超、乐天溪政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6)鄂0506民初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