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邓雪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雪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1刑初6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雪英,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赣州市赣县区。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犹海,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县区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雪英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雪英及其辩护人王犹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至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邓雪英租用赣县梅林镇货场路13号C17、C18、C19号楼房经营“O2O”业务,期间,被告人邓雪英明知廖某、杨某、顾某、陈某等人会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卖淫场所,陆续容留廖某、杨某、顾某、陈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按照每次嫖资的30%收取台费。2016年12月22日,邓雪英在梅林镇货场路自己经营的卖淫场所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邓雪英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了违法所得35000元(未随案移送,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邓雪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款票据、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证人王某、杨某、陈某、廖某、顾某的证言,被告人邓雪英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雪英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取好处费,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雪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雪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邓雪英所退违法所得6000元(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林生人民陪审员 陈恒彪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