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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顺安、王爱群、宋建军、王爱香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爱群,张顺安,王爱香,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916104229218694991。法定代表人毛卫强,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耀辉,该社清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爱群,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张顺安,男性,汉族。被执行人:王爱香,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宋建军,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顺安、王爱群、宋建军、王爱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蒲新一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宗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