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顺安、王爱群、宋建军、王爱香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爱群,张顺安,王爱香,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916104229218694991。法定代表人毛卫强,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耀辉,该社清收办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爱群,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张顺安,男性,汉族。被执行人:王爱香,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宋建军,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顺安、王爱群、宋建军、王爱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蒲新一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宗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