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志辉与乔德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辉,乔德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582号原告:王志辉,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乔德华,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王志辉与被告乔德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王志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志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俊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