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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与李加平、杨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李加平,杨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住所地:安陆市汉丹南路***号。负责人聂全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加平,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陆市。被执行人:杨忠芬,女,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陆市。本院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加平、杨忠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借款本息合计706351.6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安陆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加平、杨忠芬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加平、杨忠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李加平、杨忠芬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支行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小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