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蔡守杰诉被告邵素珍、侯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守杰,邵素珍,侯宗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470号原告蔡守杰,男,198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邵素珍,女,196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侯宗富,男,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守杰诉被告邵素珍、侯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守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守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1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原告蔡守杰负担。审判员 夏 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