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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禹城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禹城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传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城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禹城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传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173号原告:禹城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禹城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传峰,男,1968的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禹城市建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传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传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杨传峰的起诉。审判长  刘海峰审判员  王学敏审判员  李贵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