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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XX贵与北京爱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贵,北京爱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564号原告:XX贵,男,1976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德芳,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爱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38号2号楼2-5号205。法定代表人:赵光耀。本院在审理原告XX贵与被告北京爱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分包合同纠纷,不适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经本院释明后,原告XX贵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XX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书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