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朱建伟与南阳神工醒玉珠宝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伟,南阳神工醒玉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民初字第878号原告朱建伟,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5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委托代理人胡强法,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南阳神工醒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312国道安皋路口西,法定代表人江光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建伟与被告南阳神工醒玉珠宝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强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阳神工醒玉珠宝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至2016年间,原告在被告处做玉雕工作,所得工资应为人民币5万元整,被告承诺2016年年底结清,但一直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2月在工资欠款单上加盖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江光申签字确认。此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支付工资。现请求判令被告南阳神工醒玉珠宝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资共计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朱建伟于2007年3月到被告处做玉雕工作,按工作量计算报酬。双方约定工资每年清结一次,每年年底支付。后因公司经营困难,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公司员工的劳动报酬被拖欠。经清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动报酬50000元。被告承诺2016年年底清结,但到期未付。后经公司员工要求,被告出具单据一份,该单据载明了被告所欠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公司员工的工资数额,其中欠原告工资为50000元。被告在该工资单上加盖公司印章,其法定代表人江光申也在单据上签字确认。原告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工资欠款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应当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欠原告工资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单据证实,该单据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亦有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南阳神工醒玉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建伟支付劳动报酬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南阳神工醒玉珠宝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李丽果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子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