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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周县厅、张家口融汇通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周县厅,张家口融汇通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21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县厅,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张家口融汇通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南瓦盆窑北街12号搜侯大厦1号楼8单元01号房。法定代表人:杨增军。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融汇通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周县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8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0元及迟延履行金12024元;三、由二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02月04日原告与被告一在张家口融汇通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卡受理合约,合约中明确约定了垫付卡的使用情况、还款日期、违约责任以及管辖法院等事项。此后被告一使用原告提供的垫付卡消费共计18000元,至今未收到客户还款。于此同时在被告一使用垫付消费时,被告二与其串通,为其提供套现帮助,并且在被告二张家口融汇通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虚假消费套现,所得现金转入被告二的账户,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但二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原告认为二被告的共同行为已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二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周县厅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提供的被告周县厅的电话为空号,被告张家口融汇通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经注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全额退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