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业兵与晏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业兵,晏正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1民初479号原告徐业兵,又名“徐老三”,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晏正勇,男,1970年5月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原告徐业兵诉被告晏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再兵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业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正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业兵诉称:原告与被告原本是朋友关系,因救人一命,于2013年3月10日原告借3万元,被告应于2014年12月底一次性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拒不归还原告借款,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借款三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1份证据:1、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2、户籍证明,证明原告徐业兵又名徐老三系同一人的事实。被告晏正勇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被告晏正勇向原告徐业兵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三万元,于2014年12月底一次性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后于2017年3月22日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借款三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已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晏正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业兵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晏正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杨再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承凡书 记 员 何镇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