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三保与罗敏、王林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保,罗敏,王林凡,邓大彪,黄炜,罗琳华,赵德战,罗根华,肖三芽,肖智光,吴冬香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初10号原告:王三保,男,195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钧,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敏,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安福县。被告:王林凡,男,195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安福县。被告:邓大彪,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黄炜,男,196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罗琳华,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赵德战,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安福县。被告:罗根华,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肖三芽,男,195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肖智光,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上列九被告委托代理人:黄节涛,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冬香,女,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原告王三保因与被告罗敏、王林凡、邓大彪、黄炜、罗琳华、赵德战、罗根华、肖三芽、肖智光,第三人吴冬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三保以三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三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保撤诉。案件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9960元,由原告王三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肖永兰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