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行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存社与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社,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83号原告刘存社,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张国恒,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社诉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1722-190235393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刘存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存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存社承担。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刘惠民审判员 冯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亚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