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管建远与刘克红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建远,刘克红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民初4087号原告:管建远,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刘克红,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管建远与被告刘克红彩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建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克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管建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彩票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福利彩票的代销商。2017年3月28日,被告到原告经营的彩票站点购买彩票,当日被告共计购买价值10000元的彩票,因其未带现金,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刘克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刘克红身份证号120224198008181316因买彩票欠管建远身份证号120224198703211118壹万元人民币,约定在2017年5月6日还清,以此证明。欠款人刘克红,2017年4月28日。”被告在其签名上捺印手印。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被告刘克红署名的欠据,并就欠据的形成过程进行了具体陈述,该欠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彩票,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被告现欠原告彩票款10000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行为系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克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管建远彩票款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克红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宜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