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敬廷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敬廷银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387号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滨河路27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该公司员工。被告:敬廷银,男,甘肃省环县人。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敬廷银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加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