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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明与沈阳泰莱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沈阳泰莱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638号原告马明,男,满族,现住址辽宁省西丰县。委托代理人邹本生,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泰莱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富民南街。法定代表人李勇,系公司总经理。原告马明与被告沈阳泰莱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娣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马明自愿负担。审判员  高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