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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陈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陈丽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384号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第一城六号架空层。法定代表人:杨毓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实章,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燕燕,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员工。被告:陈丽明,女,汉族,原住址永安市,现住永安。原告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陈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以陈丽明主动交清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陈丽明主动交清物业管理费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圣博楼宇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钭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