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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钟其英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其英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269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其英,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其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德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其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其英于2017年4月26日5时30分许,驾驶超载的皖036XX**变型拖拉机载带杨某,沿兴化市23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7KM+500M交叉路口,在刹车时方向失控,撞到右侧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致王某倒地受伤,当场死亡。经兴化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王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兴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钟其英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其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行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其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身份信息、接处警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称重单、调解协议书、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兴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其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钟其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其英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其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中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锦程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