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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辖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坤平、汪罗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坤平,汪罗宝,东莞市优歌歌舞厅,曾柏青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坤平,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罗宝,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胜,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莞市优歌歌舞厅,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下桥银珠街178号新大佳购物广场三楼。投资人:曾柏青。原审被告:曾柏青,男,汉族,1978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上诉人黄坤平因与被上诉人汪罗宝及原审被告东莞市优歌歌舞厅、曾柏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坤平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汪罗宝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一审被告东��市优歌歌舞厅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黄坤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淑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