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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0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黎红喜与XX、深圳市新精良实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红喜,XX,深圳市新精良实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443号原告黎红喜,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应城市。被告XX,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深圳市新精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邱运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黄国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