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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姚磊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磊,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逮捕,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磊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强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姚磊在太原车辆管理所附近以2300元价格让一男子(情况不详)为其伪造驾驶证。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姚磊驾驶机动车在迎泽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建南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并缴获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书证等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磊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姚磊在太原车辆管理所附近以2300元价格让一男子(情况不详)为其伪造驾驶证。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姚磊驾驶机动车在迎泽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建南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并缴获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姚磊的供述及交代材料,2014年9月10日我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寿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将我的驾驶证暂扣六个月,记12分,罚款1000元,后来我因理论考试一直没有通过就没有重新取得驾驶证。2015年8月份一天,我从车管所参加理论考试没有通过,在车管所门口听到了一名男子说可以办理驾驶证,给了他2300元一个多星期之后我收到了新的驾驶证。2016年11月17日上午,我驾车行驶在迎泽大街新建南路口等红绿灯时,被执勤交警拦下,经查验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交警确认我的车辆逾期未检验、驾驶证系伪造。2、随案移送清单,载明机动车驾驶证一本。3、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的报案材料及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姚磊涉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4、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姚磊所持有的驾驶证为假证。5、太原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队扣留被告人姚磊的驾驶证。6、查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7日查获驾驶人姚磊涉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姚磊的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停止使用。8、收缴物品清单,证实载明扣押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个。9、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迎泽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证实交警将涉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的姚磊当场查获。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协查通报、伪造驾驶证复印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磊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使用一男子为其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用于证明自己的身份,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姚磊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磊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