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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林昌与黑龙江省航道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林昌,黑龙江省航道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10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林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航道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江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段世忠,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孙林昌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航道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林昌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二审开庭时,只有一名审判员王秀丽和一名书记员,但判决书落款处为三个法官审理,审判长为刘松涛、审判员王秀丽、冯娓。(二)本案孙林昌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二审庭审中,孙林昌口误称1993年4月4日知道自己被除名,孙林昌对该部分内容当庭进行更正,应以更正后的笔录为准。另外l993年4月4日孙林昌得知自己被除名与事实不符。二审诉讼期间,航道局一直主张孙林昌于2007年得知解除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确认航道局于2003年将孙林昌除名,未给其落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顼规定,孙林昌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查明,孙林昌在与航道局签订的职工自谋职业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即1993年4月4日未到航道局上班。 2015年12月9日,二审询问笔录记载,孙林昌自认其于第二次合同期满即1993年4月4日,去交费就知道被除名。2014年6月,孙林昌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尽管在二审询问中,孙林昌又返悔称其在签合同准备缴费时,申请劳动仲裁之前2014年7月份才知道被除名,但并无相反证据推翻其自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林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闫谦逊 审判员  殷巨明 审判员  吕一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安伟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