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黄海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黄海洋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82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508729。负责人:毛西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洋,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与被告黄海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丰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海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