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茶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5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茶英。陈茶英因诉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行终1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茶英申请再审称,陈家有祖上留传四间半房屋及宅基地计336.69平方米,原位于玉环县楚门镇繁荣路51号,1967上半年被藉假征用;另有原位于楚门镇人民路100号位置的二间茅屋及宅基地200平方米,在1967年上半年被建造成楚门商店仓库,从未与再审申请人一家办过征用赔偿手续,应按落实政策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三、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直接立案受理,作出正确的判决;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再审申请人作为办厂法人代表弃厂27年上访所花费的车、旅及其他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共计2826万元;归还再审申请人原位于楚门镇繁荣路51号祖上留传四间半房屋及宅基地计336.69平方米和位于楚门镇人民路100号位置的二间茅屋及宅基地200平方米,共计536.69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陈茶英的诉请事项是其位于楚门镇繁荣路51号的四间半祖宅和宅基地,以及位于楚门镇人民路100号位置的二间茅屋和宅基地于1967年被征用,要求按落实政策解决。因陈茶英的诉请事项属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此,陈茶英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陈茶英的诉请事项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陈茶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茶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