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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邵安民与张开金、向碧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安民,张开金,向碧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025号原告:邵安民,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新疆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金,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向碧俊,女,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受理原告邵安民诉被告张开金、向碧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25元,退付原告邵安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