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申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明、刘群英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明,刘群英,陈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明,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兴国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群英,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钢,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兴国县。再审申请人陈明因与被申请人刘群英、原审被告陈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民终3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明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法律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陈明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且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陈明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无不当。综上,陈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文科审 判 员 姜昊昂审 判 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