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田海英与郝小强、姚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英,郝小强,姚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田海英,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郝小强,男,生于1983年4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姚珂,女,生于1985年12月7日,汉族,住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海英与被执行人郝小强、姚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海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田海英的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2执2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旭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