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马卫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马卫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和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卫文,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长段家堡乡红岭村人。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卫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