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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邱和平与李日长、东莞市昌利建材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和平,李日长,东莞市昌利建材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1138号原告邱和平,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李日长,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东莞市昌利建材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城街道新维路88号第1单元4层401室。负责人李日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和平与被告李日长、东莞市昌利建材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日长、东莞市昌利建材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和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以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和平撤回对被告李日长、东莞市昌利建材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撤诉。本案受理费5171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肖军晖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