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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高与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993号原告:李高,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首元,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轻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刘元锡。原告李高与被告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通知原告李高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高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荣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 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