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高与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993号原告:李高,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首元,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轻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刘元锡。原告李高与被告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通知原告李高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高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荣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 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