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6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以已与被上诉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费40元,上诉人负担20元、被上诉人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润涓审 判 员 张欢欢代理审判员 王 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高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