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勇康;韦泰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59号黄勇康,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道**号**楼**单元**号房,联系方式150××××72。韦泰林,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号申请执行人黄勇康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9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韦泰林偿还尚欠的货款641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韦泰林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9执59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韦泰林申请条件具备时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良耿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宏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