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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开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开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88号被执行人:黄开贵,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合江县。被执行人黄开贵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黄开贵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关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松涛审判员  孟 军审判员  刘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