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金成日与马龙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日,马龙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372号原告:金成日,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马龙啸,男,现住吉林省辉南县。原告金成日诉被告马龙啸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金成日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成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成日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金成日负担。审 判 长 孙利国人民陪审员 贾瑞颖人民陪审员 王宝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