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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金成日与马龙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日,马龙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372号原告:金成日,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马龙啸,男,现住吉林省辉南县。原告金成日诉被告马龙啸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金成日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成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成日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金成日负担。审 判 长  孙利国人民陪审员  贾瑞颖人民陪审员  王宝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