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0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振伟与贺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伟,贺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300号原告李振伟,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贺丽娟,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原告李振伟与被告贺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原告李振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振伟负担。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