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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烟台亿盈投资有限公司与孙玲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亿盈投资有限公司,孙玲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618号原告:烟台亿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男,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敏,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孙玲玉,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女,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系被告之母)原告烟台亿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玲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烟台亿盈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亿盈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烟台亿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