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保刚、栾顺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保刚,栾顺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保刚,男,1979年1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栾顺业,男,197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韩保刚与被执行人栾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3月2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栾顺业住处调查,被执行人不在登记处所居住,其现住所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栾顺业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无作为公司法人或股东登记信息,无缴纳社保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栾顺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合理期间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住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