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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亚杰、张海军、刘芳、曹明刚、陈丽丽、张海方、赵秋玲、黄士成、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张亚杰,张海军,刘芳,曹明刚,陈丽丽,张海方,赵秋玲,黄士成,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亚杰,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海军,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曹明刚,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陈丽丽,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海方,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赵秋玲,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黄士成,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翠,女,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亚杰、张海军、刘芳、曹明刚、陈丽丽、张海方、赵秋玲、黄士成、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