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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崔文霞与被告柳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霞,柳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496号原告:崔文霞,女,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柳向国,男,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崔文霞与被告柳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文霞诉称:2015年4月27日,被告因事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约定2015年7月30日偿还。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并未送达成功。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无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文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