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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6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7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5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因未遵守取保候审期间规定被网上追逃,于2017年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重新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潘某某及深圳市大章翻译有限公司指派手语翻译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蛇口驶往莲塘方向的K113公交大巴(粤B×××××)上伺机扒窃。被害人孙某在福田区共和世家门口公交站台上车后,被告人潘某某靠近被害人孙某,伸手从被害人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走被害人的1个零钱包,随即被被害人当场抓获并报警。被告人潘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5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因未遵守取保候审期间规定被网上追逃,于2017年1月6日在湖南省邵阳北站被铁路公安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涉案挎包、钱包照片等物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历、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某某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已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且系聋哑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之前因本案被抓获羁押的2日应予扣减,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二份。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成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