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田玉子、朴兴奎、朴贵娜、许善军、朴君、南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田玉子,朴兴奎,朴贵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526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安文,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文萍,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玉子。被申请人:朴兴奎。被申请人:朴贵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田玉子、朴兴奎、朴贵娜、许善军、朴君、南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朴贵娜、田玉子、朴兴奎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的产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朴贵娜、田玉子、朴兴奎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的产籍。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