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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935号原告:朱某,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郑某,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朱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冯瑞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