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935号原告:朱某,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郑某,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朱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冯瑞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