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佩成敲诈勒索罪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刑申74号石开军:你因原审被告人石佩成犯敲诈勒索罪,不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石佩成以违法上访为要挟,勒索吉首市峒河街道办事处财物,数额较大,其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你申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不充分、不具有证明力。经查,首先,你称原审被告人石佩成在吉首市峒河街道办事处领取的钱系困难补助,不是敲诈勒索。但本案一是没有证据证明吉首市峒河街道办事处需要支付石佩成困难补助;二是石佩成与吉首市峒河街道办事处并无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石佩成向该单位索取费用于法无据,故原审被告人石佩成向吉首市峒河街道办事处索要钱财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其次,吉首市峒河街道办事处及其驻京维稳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公民进京非访有接返和稳控的职责,如不能及时处理非访事件,会使有关单位和人员受到追责影响。而石佩成多次进京以要闯中南海、闯天安门及给国家领导人“拜年”相要挟,迫使吉首市峒河街道办事处接访人员给付金钱。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石佩成的多次供述及其领款收条、证人周锋、杨胜清、瞿昌华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人的陈述与原审被告人石佩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石佩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情形,予以驳回,原裁定应予维持。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