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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濉溪县忠门竹器经销处与李祖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忠门竹器经销处,李祖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408号原告:濉溪县忠门竹器经销处,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沱河路建设银行对面。经营者:赵先珍,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肖,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祖安,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濉溪县忠门竹器经销处与被告李祖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濉溪县忠门竹器经销处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濉溪县忠门竹器经销处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濉溪县忠门竹器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濉溪县忠门竹器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郑士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