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阳信精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庆云海成波浪腹板型钢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阳信精诚钢结构有限公司,庆云海成波浪腹板型钢产业园有限公司,沙运江,张美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901号申请人:山东省阳信精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水落坡镇皮店村东北滨阳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562537248C。法定代表人:毛文国,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庆云海成波浪腹板型钢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红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元大街以东北四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059006407R。法定代表人:张美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沙运江,男,1967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泊头市。被申请人:张美娟,女,回族,1967年12月5日生,现住河北省泊头市。申请人山东省阳信精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庆云海成波浪腹板型钢产业园有限公司、沙运江、张美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庆云海成波浪腹板型钢产业园有限公司、沙运江、张美娟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庆云海成波浪腹板型钢产业园有限公司、沙运江、张美娟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起止日期以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表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炳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