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锦云,唐波,王铁,闫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8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二层。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逄玉英,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锦云,女,1957年1月5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唐波,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新乐市。被执行人:王铁,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县。被执行人:闫文华,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固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于锦云、唐波、王铁、闫文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于锦云、唐波、王铁、闫文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坚 来源:百度搜索“”